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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4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和及时收取借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水电费,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办公正常秩序和学校利益,保证水电运行,设备安全,合理使用,减少浪费,使全校师生和在校工作的校外单位人员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管理范围。凡是权属学校的用水用电设施,均适用本办法。

  2. 管理主体。校园建设处负责学校水电设施的建设、维保及对水电表进行抄表;使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管理,配合校园建设处做好抄表及水电费催缴工作;财务处负责水电费收缴。

  3. 使用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4. 水电设施在基本建设时需充分考虑,做好相应的设计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校档案室和校园建设处同时留存。

  5. 校园建设处做好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做好维保,严格执行水电管理制度,确保用水用电安全,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水电故障,必须立即安排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 水电管理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

  7. 使用单位涉及水电改造的项目,需事前进行论证,并向校园建设处备案,无论证及备案的水电项目不予验收。

  8. 学校牵头单位涉及水电项目的临时租借,需签订临时用水用电协议,安装水表电表,按实计量,按月抄取表数,水电费的单价按当期国家收取的单价核算,水电费缴到财务处。第三方与学校合作以及承租的项目必须明确水电费支付方式条款,并将合作协议报校园建设处备案,因不备案产生的后果由学校牵头单位负责。

  9. 各单位及个人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及时关水龙头、灯、空调等,避免“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水电的现象。

  10.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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