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药大〔2023〕71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小额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3〕82号)《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药大〔2022〕63号)《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专项建设工程和小额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浙药大〔20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费用在20万元及以下的室内外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维修工程),项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需向政府部门申报立项批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药大〔2022〕63 号)实施,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项目按照《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专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校园建设处按照公开采购程序确定小额维修工程定点服务单位,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小额维修项目可直接发包给定点服务单位施工,实行零工整结方式。
第四条 服务单位确定后,学校应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和廉政合同,实行双合同管理,严禁对工程进行转包。服务期满, 校园建设处组织人员对服务单位的信誉及廉政情况进行评价,对信誉不好、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的,以后不得参与或承接学校修建项目。
第五条 校园建设处是小额维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小额维修工程实行申报制度,工程中涉及网络或弱电工程的,须通过数字与信息中心审核;涉及消防技防的,须通过保卫处审核;涉及实验室布局调整与改造的,须通过技术技能中心审核;涉及教室维修改造的,须通过教务处审核;涉及水、电、燃气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房屋结构变动或内外立面的,须通过校园建设处审核,施工须走完申报流程后方可开工。小额维修申报单,详见附件1,需阐明维修理由、内容与标准、资金来源及经费概算等。校园建设处在审核、论证与综合考虑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1)预算金额在0.5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决定实施。
(2)预算金额在0.5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处务会议通过,处长签批后实施。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或基础设施损坏,危及师生安全,严重影响校内工作生活秩序,或因学校重大活动要求,需立即处置的维修改造项目,经校园建设处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应立即进行抢修,相关工程报批手续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七条 小额维修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预算(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附图说明),经校园建设处审核后通知施工,施工完成后学校组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资料报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八条 小额维修工程按政策可预付工程款。小额维修施工单位应在单项维修工程验收后7天内向校园建设处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以备结算使用,一季度结算一次。工程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为据进行结算。无影像资料的隐蔽工程、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工作量不予认可。
工程款结算流程为:施工单位提交送审资料、校园建设处初审、审计处送交审计单位审核、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核结果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财务报销手续由学校经办人办理。
第九条 小额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必须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和师生的正常生活。工程管理由项目承办部门指定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要求,把好每道关口,注重过程管理,做好隐蔽部位、土建工程、拆除工程等环节的拍照、录像、登记、核验、签字等工作并做好相关签证单(见附件2),督促施工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校园建设处派基建管理员协助项目管理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发起,会同校园建设处、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见附件3)。验收中要对施工效果仔细查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列出清单,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使用。质保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处在学年结束前,根据学校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结合学校各单位(部门)的维修或建设申请汇总情况,提出下一学年维修(建设)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阐明立项理由、维修内容与标准等。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校园建设处可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学校的要求,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资料管理
(一)所有与工程有关资料都应归档管理。
(二)工程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环节全部资料的整理工作。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由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将工程档案资料按照校档案室要求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有经费且已列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内执行的年度维修改造小额项目,实行联合论证及备案制。项目论证阶段,项目承办单位(部门)需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立项后,项目承办单位(部门)须向校园建设处备案,项目施工管理由校园建设处派人协同指导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完成;项目验收、结算、归档由项目承办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小额维修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小额维修工程申报单》
附件2; 《小额维修工程材料、设备签证单》
附件3:《工程验收报告》
附件4:《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申报单
申 报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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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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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日期 |
年 月 日 |
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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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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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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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估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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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所属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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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技能中心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数字与信息中心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保卫处意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校园建设处 意 见 |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施工单位 接单 |
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 |
1、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20万以下的小额维修工程; |
2、填写申报工程内容主要对需实施的改造或维修进行描述,不够可另附附件; |
3、本表一式三份,校园建设处、申报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可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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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实验室改造的由技术技能中心审核、涉及教室改造的由教务处审核、涉及网络或弱电工程的由数字与信息中心审核、涉及消防技防安全的由保卫处审核,涉及水、电、气及房屋结构改造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涉及多部门的要联合审核。
附件2: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材料、设备签证单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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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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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施工单位: 现场负责人: 日 期: |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员: 日 期: |
附件3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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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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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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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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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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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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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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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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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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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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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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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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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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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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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项目 |
验收记录 |
1、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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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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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人员、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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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安全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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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承诺实现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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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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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竣工资料是否已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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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以上未注明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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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单位 自验 情况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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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验收组 意见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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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验收由项目承办单位发起,会同校园建设处、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附件4: 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工作流程图
为规范学校小额维修工程流程,方便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能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级基建改造任务,现将相关流程明确如下:
说明:1、专项经费指教研、科研、财政专项等相关费用;自筹经费指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的经费,归口校建处;
2、专项经费执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相关流程由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配合;
3、专项经费中涉及到基建项目的,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以免造成基建过程中费用不足;
4、为确保项目批准后能及时完成,涉及基建工程的项目在申报前必须进行相关论证;
5、根据学校制度规定,单项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需单独预算招标,二十万元及以下工程,可由学校小额维修工程中标单位施工;
6、专项经费到位后经确认可填写《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申报单》申请执行,表格见附件1;
7、校内自筹经费内项目,如在年初预算内已经确认,可填写《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申报单》申请执行,表格见附件1;如在年初预算内未明确的,需先行确认经费来源方可申请执行;
8、日常小额维修可在OA或钉钉的流程审批中提交申请;
9、维修结束后,相关申报人必须对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对有关服务进行评价;
10、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具体实施由项目承办部门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处、校园建设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如有设计、监理、审计的相关单位也需要参加),竣工验收表格见附件3;
11、结算审核由项目承办部门联系审计处申请对工程进行审核,最终按审核报告支付工程款;
12、相关基建档案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并上交档案室存档;
13、参见制度《浙江药科职业大学小额维修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