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类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安装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二章 施工前的报备
第四条 所有施工(安装)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携带建设单位开具的证明到物业管理处备案,提交工程的施工地点、施工期限、施工人员名单及相关进出车辆牌号,由物业部门发放《施工出入许可证》。
第五条 物业单位根据施工装修单位提交的施工工程量收取相对应的工程押金。
第六条 在施工(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文明方面需 服从校方物业部门的管理,如有不服从管理现象,一经查实将扣除全部押金,多次发生不服从管理现象的将取消施工(安装)资格。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七条 对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施工人员指:各类施工人员;
(二)施工人员凭物业发放的《施工出入许可证》出入,并将证件挂于胸前,由学校确认登记后进入。对无证或有证不挂人员、“三无” 人员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三)有证施工人员(含步行或骑车)进出学校区域均由 出入口进出;
(四)各岗物业管理人员均有权检查《施工出入许可证》挂证情况,以使养成挂证习惯,如发现三次以上未挂证者,各岗管理人员有权予以没收以示警告;
(五)严禁随意大、小便,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就近到公共洗手间就厕。便纸不可使用报纸等硬纸类,用后放在纸篓内。
(六)严禁在学校区域内进行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学校须佩戴工作卡。
第九条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现场成品和周边环境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环境。如确因施工需要而造成损坏的,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生活垃圾按校方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其他建筑类垃圾自行自理,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二条 不得倾倒污水于公共卫生间,不得倾倒水泥浆、涂料等易结块物品于排水系统及绿化带上
第十三条 除非常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及绿化带。
第十四条、装修(安装)材料运输管理
(一)本处装修(安装)材料指:装修(安装)期间所需材料;
(二)所有装修(安装)材料进门后需按指定路线运送材料;
(三)材料堆放处应根据物业指定位置有序卸放,在施工完成后需及时清理,不可长期放置;
(四)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如有发生损坏现象,根据情况轻重予以经济赔偿;
(五)在搬运易污染货物时,一般不得使用客用电梯,如确需使用,应提前与物业取得联系,并做好防护措施,以保护电梯内的卫生干净;
(六)在拉运黄沙等细小散装装修材料时,就使用袋装(不可使用烂垃圾袋,以免中途遗漏);
(七)如非施工需要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学校区域,施工过程中所需用油漆、橡胶水等易燃品需严格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以免引起意外;
(八)施工完成后,剩余材料、大宗贵重物品、工具运出学校区域时,就提前到物业管理处开具《货物出门单》,凭出门单将货物运出,否则,保安处不予以放行;
(九)进出校门施工车辆应保持车辆外部清洁,如确需带泥上路的在通过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清洁道路;
(十)施工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调整行驶和鸣号,不得随意进行非机动车辆行驶区域;
(十一)施工所需工具请注意保管,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装修(安装)垃圾管理
(一)装修(安装)期间所有垃圾及废料等都应根据物业部门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并及时清运;
(二)垃圾堆放处采用围栏制,以便美观并确保周边干净、卫生,建筑垃圾堆放处必须加盖,防止大风天气造成二次污染;
(三)装修(安装)垃圾严禁任意堆放,室内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入相对应投放点;
(五)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全部完工后报物业部门验收并退还施工押金。如出现不及时处理现象,物业部门可对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处理时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处理的,由物业部门代为处理,费用按实结算。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单位及物业部门对进行中的施工(安装)工程就指派专人负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规定,物业部门就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四份,施工单位、总务处、建设单位、基建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的,其处罚通知书另加送一份送学校计财处,相关处罚款项及时交纳计财处。因施工垃圾在期限内未处理需由物业代为处理的,相关费用在施工押金内扣除,由物业部门出据相关费用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
(一)施工现场安全保护设施不条例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内相关规定的,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元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0元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未及时清扫干净的,处以300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施工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行驶区域的,处以300元罚款;
(六)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处理施工垃圾的,没收施工押金;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相关解释由总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