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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小额修缮工程招标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3  浏览次数: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基建维修等工程的招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6]15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3]8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维修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房屋及建筑物类的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及其配套工程。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对于本办法所指的小额维修工程,其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学校一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方。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学校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2家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学校可据情选择委托施工。

第四条 小额维修工程的定点服务单位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监察室参与监督,一般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标形式进行。

第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学校须在学校外网及相关专业网站上发布招标通告和决标公告。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符合专业执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3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原则上必须重新招标。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可临时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

(一) 项目技术复杂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只能由某些特定的承建商承担工程的;

(二) 工程项目在时间上极为紧迫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小额维修工程招标及实施前,工程责任部门应分别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其中有1家为学校指定的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提交总务处后,原则上应先作预审计,以审计后的工程预算作为最终的工程预算,并报监察审计室备案。

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为10万以下、并且由学校定点服务单位负责施工的零散性小额维修工程,工程预算由总务处审核管理,学校作定期审计与结算。

第八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具体事务,发布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及决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开标、签订合同等,具体流程按照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于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另行按照学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监督和纪律

第十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在招标工作中,参与招标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纪律。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学校领导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二)在确定中标单位前,任何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小额基建维修工程定点服务投标的企业,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常设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企业注册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社会信誉良好;

(三)近五年内出现过质量事故及有合同纠纷且判决结果败诉的单位,以及有行贿等不良记录的单位,一般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室参与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有中止招标和否决招标结果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大额(大型)的学校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物资采购等招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1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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