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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7  浏览次数:

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一)成立食品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结构:沈其君校长为组长、韩忠培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院负责人、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为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各职责,组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1、每天进行食品质量验收和食堂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感官异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并与岗位考核挂钩。

4、每天做好食物留样的检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时上报校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1、学校专门设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小组负责食堂安全卫生检查。

2、学校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突击检查、抽查等)。

3、 检查内容包括食堂内为清洁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过程、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情况和食品采购、进货索证登记等。

4、对检查结果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食堂考核进行扣罚款。

5、对检查结果上墙公示。

(三)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安全卫生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

(四)学校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六)对学生加强饮食安全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二、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一)有专用场地和食品验收人员,腐烂变质原料不加工。

(二)清洗池做到肉类、水厂和蔬菜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三)肉类、水厂和蔬菜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七)按国家标准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八)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三、食堂食品留样要求

(一)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50克,分别盛放在经清毒的容器中。

(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四)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五)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六)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七)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四、 食品采购要求

(一)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以保证其质量。

(二)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做好采购索证登记。

(四)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五)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六)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 食品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一)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二)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三)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四)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杂品、有毒有害及个人物品混放。

(五)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七、学校副食品店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一)经营户必须持有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厘米,食品不得接触有害物、不洁物。

(三)食品贮存的不同设施必须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四)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包装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3、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属于“三无”产品的;

7、有关部门禁止销售的;

八、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按《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处理,具体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教育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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